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602刑初332号。法院认定抢夺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1602刑初332号
- 法院: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滨区检公刑诉[2016]34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2月9日9时许,郭立军在滨城区黄河十路、渤海七路路口附近宣某经营的福利彩票店内购买10582元彩票后,趁宣某不备未付款逃走。后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郭立军供述与指控一致。法院认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拿走彩票不付钱,本例按抢夺定罪。赔了钱仍定罪后再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抢夺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抢夺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