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嘉桐刑初字第217号。法院认定抢夺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嘉桐刑初字第217号
  •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桐检公诉刑诉(2014)106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月10日下午,冉某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交通科技典当行以一部苹果4代手机抵押借款1000元,期限10天。1月15日无法赎回,趁朱某不备从柜台上抢走该手机后逃离。鉴定价值186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冉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已退清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抢夺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抢走的是自己抵押出去的手机,仍可能定罪。本例退清赃款后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东西已经抵押给典当行,再抢走仍可能构成抢夺。
  • 退清赃款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抢夺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抢夺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抢夺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