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113刑初199号。法院认定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川0113刑初199号
- 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四川)
- 程序:不公开开庭
- 起诉书: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
- 辩护人:张竞律师(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杨某某对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竞律师提出系犯罪未遂、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定未遂、坦白,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系犯罪未遂,坦白。判决: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说明
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本例宣告缓刑。不能保证未遂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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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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