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零刑初字第210号。法院认定抢劫罪,对李某某、蒋某某均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零刑初字第210号
  • 法院: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湘永零检刑诉(2013)19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6月9日23时30分左右,李某某、蒋某某酒后到零陵区神仙岭路一带,因口角后李某某踢了陶某某并抢走套在手上的钱包,蒋某某望风;李某某逃跑途中将钱包丢入河中。后李某某举报,公安机关抓获上网逃犯彭某甲。李某某与陶某某协商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二人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李某某提出犯意并直接实施,系主犯;蒋某某只表示愿意望风,系从犯;李某某帮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取得谅解,如实交代。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判决:李某某、蒋某某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当场用暴力抢钱包,本例仍按抢劫定罪。主犯立功、从犯望风,本例均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望风仍可能被认定从犯并定罪。
  • 立功、谅解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抢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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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对李某某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对蒋某某适用从犯规定。罪名对照见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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