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108刑初205号。法院认定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豫0108刑初205号
- 法院: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郑惠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
- 辩护人:刘志扬律师(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月中旬,赵庆华与冯国领、张友豹、邵福军(三人均已判刑)驾车到惠济区花园口镇万客隆家具城附近准备实施抢劫,锁定一名女性被害人后,赵庆华因害怕故意放慢车速,没有机会下手而未抢成。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刘志扬律师提出开车尾随属于制造犯罪条件,系犯罪预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初犯偶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公诉机关认为系犯罪未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没抢到钱、甚至因害怕没下手,仍可能定罪。本例免刑不是“没抢成就没事”。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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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罪名对照见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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