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港刑初字第00044号。法院认定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港刑初字第00044号
  • 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连云检诉刑诉(2015)3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甲的抢劫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2014年12月18日主动向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王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法院认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仍是有罪判决。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自动放弃且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不等于宣告无罪。
  • 公开文书未展开写具体暴力手段,核对请用案号检索原文。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抢劫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抢劫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抢劫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