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港刑初字第00044号。法院认定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港刑初字第00044号
- 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连云检诉刑诉(2015)3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甲的抢劫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2014年12月18日主动向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王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法院认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仍是有罪判决。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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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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