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1325刑初230号。法院认定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迫按提出的标准赔偿,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轻微,对刘静、陈国永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贾金宁律师(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豫1325刑初230号
  • 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内检公诉刑诉(2018)136号
  • 辩护人:贾金宁律师(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7月15日施工方进驻承建省道大桥拆旧建新。陈国永多次阻拦施工、发短信威胁,刘静与陈国永以上访名义要挟,要求按每亩58000元赔偿。施工方于2017年9月26日按该标准支付17400元,对应临时占用的三分土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贾金宁律师提出临时占地认定无依据、刘静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施工方应当赔偿。法院仍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静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国永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占地补偿谈不拢,本例仍按强迫交易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觉得自己该拿补偿,也不能用威胁逼对方按自己的价成交。
  • 无罪意见未被采纳,不等于一定实刑,也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迫交易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强迫交易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强迫交易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