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崇刑初字第247号。法院认定辛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崇刑初字第247号
- 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崇检刑诉(2011)21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2月,辛奇与他人在校门口截住未成年学生黄甲,以言语威胁带到绿岛宾馆威吓,因未联系到嫖客而未成功;次日扣押书包再次迫使黄甲到宾馆,后被带到锦绣宾馆供嫖宿,得嫖资12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辛奇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结伙强迫未成年学生卖淫酌情从重,坦白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辛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说明
说是第一次没联系到嫖客、已经坦白,本例仍定罪并处五年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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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八条。罪名对照见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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