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83刑初276号。法院认定宋雯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辩护人袁苏芹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0583刑初276号
-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昆检一部未刑诉〔2020〕8号
- 辩护人:袁苏芹律师(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月至5月,宋雯昕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迫未成年人连某向他人卖淫为其赚钱,公开文书列明十余次。宋雯昕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宋雯昕对事实无异议。袁苏芹提出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时未成年,请求减轻。法院认定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对未成年被告人减轻、坦白从轻、认罪认罚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雯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说明
说是被告人自己也未成年、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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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八条。罪名对照见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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