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83刑初276号。法院认定宋雯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辩护人袁苏芹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0583刑初276号
  •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昆检一部未刑诉〔2020〕8号
  • 辩护人:袁苏芹律师(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月至5月,宋雯昕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迫未成年人连某向他人卖淫为其赚钱,公开文书列明十余次。宋雯昕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宋雯昕对事实无异议。袁苏芹提出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时未成年,请求减轻。法院认定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对未成年被告人减轻、坦白从轻、认罪认罚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雯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说明

说是被告人自己也未成年、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威胁恐吓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对方曾经答应过、已经坦白、第一次没做成,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五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迫卖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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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八条。罪名对照见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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