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10)甬慈刑初字第1131号。法院认定张立平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甬慈刑初字第1131号
  •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慈检刑诉(2010)106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6月10日晚上,张立平因家庭纠纷,在慈溪市匡堰镇石人山村自己家中殴打其妻黄某,后在家吸食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并要求黄某一同吸食;因黄某不从,继续拳打脚踢强迫其吸食。黄某伤势构成轻微伤,尿样呈阳性。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认定强迫他人吸食毒品,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立平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家庭纠纷、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并处三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因家庭纠纷殴打配偶强迫吸毒,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受他人指使、已经认罪、家庭纠纷,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三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迫他人吸毒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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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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