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湘刑初字第268号。法院认定周某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张全民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湘刑初字第268号
  • 法院:湘阴县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湘阴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
  • 辩护人:张全民律师(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7月6日下午,周某某伙同他人在湘阴县樟树镇樟树宾馆一房间内吸食麻古、冰毒,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同在该房内的被害人李某某、谭某某吸食毒品,之后又到兴源农家乐再次强迫二人吸食。周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周某某对定性没有异议。张全民提出宜定性为容留他人吸毒、暴力胁迫证据不足,并强调犯罪时未成年、有立功,请求减轻。法院确认强迫两名被害人吸毒的事实,对未成年被告人并有立功表现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受他人指使、宜定容留吸毒、已经立功,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宾馆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受他人指使、已经认罪、家庭纠纷,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三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迫他人吸毒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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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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