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211刑初1156号。法院认定郑周应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闽0211刑初1156号
-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
- 起诉书:集检公诉刑诉(2018)116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郑周应酒后进入李某住处,搂抱并按倒在床上以抚摸方式猥亵,李某挣脱后报警。鉴定记载李某有性防卫能力。郑周应支付赔偿费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郑周应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郑周应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酒后、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酒后进入他人住处动手,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谅解或只是消费场所动手,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制猥亵、侮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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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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