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1)沁刑初字第236号。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沁刑初字第236号
- 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河南)
- 辩护人:程建丽律师(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12月20日,李某与沁阳市第一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承运造纸设备发往河北徐水。运输中因超重被收费,遂以严重超重为由将配件扣押并在邯郸卸下,向厂家索要23000元现金。案发后赔偿该厂50000元。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程建丽律师到庭,没有逐句抄录辩护词。法院认定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主动退赔并谅解,适用缓刑。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说明
运输途中扣货要钱,本例没有被当成普通运费纠纷。赔偿5万元后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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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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