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泰山刑初字第267号。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泰山刑初字第267号
- 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泰山检公刑诉(2015)254号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 辩护人:陈善伟律师(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7月21日,徐某以被害人与其丈夫发生婚外情为由恐吓威胁,敲诈勒索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已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陈善伟律师提出相关从轻、免刑意见。公开文书没有逐句抄录辩护词,记载相关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处理,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式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徐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说明
婚姻纠纷里要钱,仍可能被评价为敲诈勒索。本例因自首、退赔免刑,不能保证同类纠纷都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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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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