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214刑初87号。法院认定陈国军窃取信用卡信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鲁0214刑初87号
- 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5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11月,陈国军通过在POS机上安装模块的方式,在两家门店共窃取四条银行卡信息。其中三条信息不准确,一条信息准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陈国军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定三条信息不准确系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国军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三条信息不准确属于未遂、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POS机装模块偷刷卡信息,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自首或认罪认罚,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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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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