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鼓知刑初字第1号。法院认定惠某以90000元出售消泡剂专有技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00元。辩护人赵峰江律师(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鼓知刑初字第1号
  •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鼓检知刑诉(2014)464号
  • 辩护人:赵峰江律师(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惠某以90000元出售消泡剂专有技术。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赵峰江律师提出从轻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处罚金150000元,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说明

卖一次技术收了900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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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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