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724刑初50号。法院认定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宣告李春海无罪。辩护人峁海元律师(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苏0724刑初50号
- 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 辩护人:峁海元律师(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春海承运小麦1075.829吨,卸货1021.2吨后,剩余54.629吨潮湿霉变被拒收,变卖得款2.8万余元。双方为货损赔偿、运费结算发生争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峁海元律师辩称主观上无侵占故意,客观上无侵占行为。法院认定已通知自诉人到场,其后价值、许可、冲抵余额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对指控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李春海无罪。
说明
承运途中变卖霉变货物,本例没有按侵占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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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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