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81刑初39号。法院认定自诉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肖某无罪。公开文书未记载被告人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0281刑初39号
  • 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被告人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尹某1与肖某自2010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29日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2016年1月28日转账10万元;2018年11月肖某出借20万元并改借条署名;分开后取款2万元和4.82万元,合计6.82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被告人辩护人。法院认为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应有属于被告人的部分,10万元、20万元、6.82万元均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指控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肖某无罪。

说明

同居期间的转账、改借条、取款,本例没有按侵占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共同生活期间的钱,先要分清是不是个人财产。
  • 自诉侵占必须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不是民事说不清就定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侵占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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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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