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81刑初39号。法院认定自诉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肖某无罪。公开文书未记载被告人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0281刑初39号
- 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被告人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尹某1与肖某自2010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29日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2016年1月28日转账10万元;2018年11月肖某出借20万元并改借条署名;分开后取款2万元和4.82万元,合计6.82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被告人辩护人。法院认为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应有属于被告人的部分,10万元、20万元、6.82万元均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指控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肖某无罪。
说明
同居期间的转账、改借条、取款,本例没有按侵占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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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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