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甬鄞刑初字第1216号。法院宣告詹某甲、詹某乙无罪。辩护人孙莉律师、王琦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甬鄞刑初字第1216号
-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 辩护人:孙莉律师、王琦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7年詹某甲与骆华定约定在安哥拉设立建材商店。2007年12月向詹某乙账户汇款60万元,2008年3月向詹某甲账户汇款30万元。2009年8月宣布不再继续经营。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詹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自诉人所控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请求驳回指控。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詹某甲无罪;被告人詹某乙无罪。
说明
合伙投资款打到对方账户,本例没有按侵占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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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宣告二被告人无罪。罪名对照见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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