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13刑初56号。法院认定纪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辩护人白玉峰律师(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0213刑初56号
- 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 辩护人:白玉峰律师(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纪某某与小区开发商因停车位租售发生纠纷。2018年1月24日17时许,纪某某驾车欲进入小区被物业拒绝后,将车辆停放在小区东门入口,并通过微信业主群聚集多名业主用车辆围堵入口,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小区门前道路堵塞约4小时。当日18时许被民警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建议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认定纪某某系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维权要车位、只堵了四个小时,本例仍按首要分子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微信群召集他人堵塞小区公共入口,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维权要车位,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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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罪名对照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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