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681刑初7号。法院认定张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指定辩护人霍绍兴律师(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豫1681刑初7号
- 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项检一部刑诉(2019)339号
- 辩护人:霍绍兴律师(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8月27日8时许,张某某伙同张某、张某辉、靳某花(均已判刑)等人,以亲属交通事故死亡、公安机关未及时破案为由,采取拉绳索、放水泥块等手段将106国道郑埠口段围堵,不让来往车辆通行,后在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时采取拉拽、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阻碍,并造成多名警察受伤及交通堵塞长达5个多小时。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其系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因为亲人出事故没破案、后来认了罚,本例仍按首要分子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聚众堵塞国道并抗拒民警执法,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因为亲人出事故没破案,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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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罪名对照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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