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681刑初7号。法院认定张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指定辩护人霍绍兴律师(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豫1681刑初7号
  • 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项检一部刑诉(2019)339号
  • 辩护人:霍绍兴律师(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8月27日8时许,张某某伙同张某、张某辉、靳某花(均已判刑)等人,以亲属交通事故死亡、公安机关未及时破案为由,采取拉绳索、放水泥块等手段将106国道郑埠口段围堵,不让来往车辆通行,后在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时采取拉拽、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阻碍,并造成多名警察受伤及交通堵塞长达5个多小时。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其系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因为亲人出事故没破案、后来认了罚,本例仍按首要分子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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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罪名对照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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