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张刑初字第0768号。法院认定周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张刑初字第0768号
  •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3月26日,当地某酒吧因经营不善停业,员工薪酬未及时结算。次日,周某为向政府施加压力,伙同各部门负责人策划游行示威,并发动筹款订做横幅、标语。3月28日下午4时许,周某伙同数十名员工在未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的情况下持横幅游行,占据单向机动车道导致交通拥堵,后停留在交叉路口与警方对峙;民警清场时,游行人员投掷矿泉水瓶、推搡、起哄,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周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讨薪维权、没有提前申请游行,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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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罪名对照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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