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305刑初6号。法院认定王某某2扰乱法庭秩序,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苏0305刑初6号
- 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贾检诉刑诉(2016)30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1月23日10时许,贾汪区法院第十七法庭审理曹某某等诉王某某3、徐州泽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某某、王某某2旁听。王某某3与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争执后,二人离开旁听席对高某某辱骂、殴打,不听劝阻十余分钟,庭审无法进行。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人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殴打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王某某2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王某某2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家里人被起诉气不过,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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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罪名对照见扰乱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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