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1083刑初53号。法院认定王某扰乱法庭秩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1083刑初53号
- 法院:乳山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乳检公刑诉(2017)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12月12日9时许,王某在乳山市人民法院三号法庭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因对原告王某出示的证据不满进行殴打,主审法官制止后仍继续殴打,致使案件中止审理。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法院认定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对证据不满,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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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罪名对照见扰乱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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