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衢开刑初字第79号。法院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衢开刑初字第79号
- 法院:开化县人民法院(浙江)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 起诉书:开检公诉刑诉(2015)6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余某两次在出租房内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中一次自己亦参与。归案后如实供述。余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余某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公诉机关认为有坦白,同时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从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如实供述,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说明
公诉建议实刑,本例改免刑。不能保证两次容留都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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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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