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305刑初236号。法院认定高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辩护人李昌田、薛梅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305刑初236号
- 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贾检诉刑诉(2016)213号
- 辩护人:李昌田、薛梅律师(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高某未经批准,伪造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金融机构印章,在贾汪区塔山镇张场村、塔山街道两处设立「贾汪区塔山村镇银行」,向二十余名储户吸收存款67余万元,已兑付25.3万元,案发时尚有42余万元未能兑付。案发后高某主动投案,交纳退赔款4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昌田、薛梅提出高某自首,可从轻。法院认定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自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已经交了退赔款,本例仍定罪并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伪造证照开假村镇银行吸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合作社互助、还没正式开业,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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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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