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商刑初字第168号。法院认定马某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商刑初字第168号
- 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商河检公刑诉(2015)17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4月商河县亿润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成立,马某某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沙河乡鑫源路88号悬挂「亿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部」标牌,内部设银行柜台式设施,对外宣称「打造咱农民自己的银行」,发放存折式股金证、存单式互助金凭证,开展存、贷款业务。2014年6月11日至11月28日办理存款310.92万元、贷款8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马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归案后如实供述,案发后已将所存资金全部返还,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农民合作社互助、已经把存款还回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合作社挂资金互助部办存贷款,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合作社互助、还没正式开业,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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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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