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杭下刑初字第00242号。法院认定姜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辩护人邵泓涛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杭下刑初字第00242号
-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下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
- 辩护人:邵泓涛律师(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姜某未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在工商部门预核准「浙江钱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名称,使用该印章开立验资账户、签订经营场所租赁预约协议,成立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在下城区环城北路办公场地挂牌,以银行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意向股东谈判。2014年7月1日经传唤到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姜某辩称被陈某利用;邵泓涛提出不懂法、未造成损害、未取得非法利益、坦白、初犯,建议缓刑。法院认定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筹备组织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如实供述可从轻,结合悔罪表现及身体状况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姜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说明
说是还没正式开业、只是筹备、已经坦白,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没批就挂银行筹备牌谈股东,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合作社互助、还没正式开业,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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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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