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723刑初368号。法院认定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苏0723刑初368号
- 法院:灌云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蒋某某采购中药材后自己包装,销售1公斤中药饮片给卫生院,销售价格人民币142元,抽验细辛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是假药。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2元予以追缴。
说明
说是只卖了142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自己包装后当药品卖,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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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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