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案号(2025)豫0782刑初659号。法院认定侯某甲销售假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豫0782刑初659号
  • 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扣押“复方风湿胶囊”33瓶,违法所得13408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侯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13408元予以追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说明

说是卖的是保健品,本例仍定罪并禁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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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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