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0402刑初190号。法院认定甲、乙、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均适用缓刑。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发表了意见,但未记载辩护人姓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浙0402刑初190号
  •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嘉南检刑诉〔2025〕17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3年3月以来,甲在明知自己公司无防火门生产资质、实际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使用乙名下公司的生产资质、产品铭牌,并指使丙组织生产不合格防火门,将210余樘以合计15万余元的价格销售。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乙自动到案,甲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甲犯罪金额较小、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谅解。三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院均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乙、丙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说明

说是挂别人资质、也赔了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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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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