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5102刑初144号。法院认定罗树玉、方加林、罗坤寿、方灿武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粤5102刑初144号
  • 法院: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湘检公刑诉(2016)9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罗树玉、方加林、罗坤寿、方灿武、吴菊香、骆软英明知工场生产假烟,仍受雇分别负责加烟丝、装箱、搬运。公安查获标识为“中华(硬)”“芙蓉王(硬)”“双喜”等散装烟支及制假机械,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871863.11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六人对查明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犯罪未遂、系从犯,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罗树玉、方加林、罗坤寿、方灿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说明

说是打工装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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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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