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327刑初737号。法院认定林洪昌侮辱尸体,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沈林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浙0327刑初737号
-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苍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
- 辩护人:沈林娟律师(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他人在林洪昌管理的场所内与李秀英发生性关系时突然死亡。当晚三人将尸体抬上三轮车,抛弃于户外后离开,被路过群众发现报警。林洪昌归案后如实供述。王瑞仁获利320元并退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沈林娟到庭。法院认定三人结伙抛弃尸体,构成侮辱尸体罪;林洪昌年事已高、如实供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洪昌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案李秀英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王瑞仁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说明
说是死者因疾病死亡、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结伙把尸体扔到户外,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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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罪名对照见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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