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726刑初236号。法院认定王某某、王某1侮辱尸体,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侮辱细节,不写完整住址。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1726刑初236号
  • 法院:鄄城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鄄检一部刑诉[2021]19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侮辱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侮辱尸体罪,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王某1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1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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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罪名对照见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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