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1281刑初584号。法院认定刘祥文故意毁坏骨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洪晨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1281刑初584号
  • 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兴检诉刑诉[2018]548号
  • 辩护人:洪晨律师(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祥文因不满他人欲将骨灰盒葬于某公墓,到该公墓盗取骨灰盒并抛入河道,致骨灰灭失。案发后如实供述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洪晨提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法院予以采信,认定构成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祥文犯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家里有矛盾、已经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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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罪名对照见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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