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324刑初582号。法院认定周树国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仲帅律师(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1324刑初582号
- 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仲帅律师(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周树国、施成从网上购买隐藏式微型摄像头、无线微型耳机等器材,把轿车停在宿迁市车管所、泗洪县车管所附近,给考生安装隐藏摄像头和无线耳机,把试题传到车内显示器后再把答案传回考生耳机,多次帮助驾校学员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违法所得18400元。经鉴定,上述器材为暗藏式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仲帅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周树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施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一万八千四百元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树国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施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一万八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帮学员过理论考试、已经退出一万八千四百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帮驾考作弊,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出违法所得,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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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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