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绍诸刑初字第176号。法院认定叶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张瑜佳律师(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绍诸刑初字第176号
-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张瑜佳律师(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6月,叶某以550元每套的价格买来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提供给驾驶证理论考试考生作弊使用。考生通过针孔摄像头和微型麦克风把考题传出,再通过无线耳塞接收答案。叶某与驾校教练介绍考生,向每人收取2500元或3000元不等费用,先后提供给数十人使用,通过理论考试的十七八人,累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叶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审理中再退缴1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瑜佳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扣押作弊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弊器材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教练介绍的、已经退了三万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向考生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了三万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