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312刑初82号。法院认定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1将他人居民身份证提供给无证人员上网,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分别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0312刑初82号
  •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铜检诉刑诉[2018]5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5月至9月,张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网吧内,指使父母及他人将张某、徐某、孙某等8人的居民身份证多次提供给无证人员上网使用。张某某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三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分别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吴某某、张某某1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自己不是伪造身份证的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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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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