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云刑初字第34号。法院认定受贿罪,对三人宣告缓刑。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云刑初字第34号
- 法院: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岳云检刑诉(2011)第2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三人为国有企业木片监质班人员,在取样送检中违反规定帮助供应商,按车收取感谢费。2010年8月至12月分别多次收受。案发后均退缴全部赃款。三人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三人所在社区出具监管帮教材料。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判决:邱某、苏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说明
一线验收收“业务费”,本例按受贿评价。退清后仍定罪,再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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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罪名对照见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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