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固刑初字第9号。法院认定余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固刑初字第9号
- 法院:固始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9月,王某某在中越边境从拐卖人员手中收买越南籍妇女阮某某后带回家中,几日后以4万元价格出卖给余某某,余某某收买阮某某做儿媳。2014年10月2日阮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后回国。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余某某当庭没有异议。法院认定余某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案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给儿子找媳妇、已经一起生活多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花钱收买,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给儿子找媳妇,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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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罪名对照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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