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泌刑初字第00359号。法院认定康某某私放在押人员,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吕新如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泌刑初字第00359号
- 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泌检刑诉(2014)280号
- 辩护人:吕新如律师(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康某某利用法警队队长职务便利,多次使用提票将已判决犯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后让其自由,与亲友吃饭,造成长时间脱管失控。被私放人员后按约送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吕新如提出系“临时私放”,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属违纪。法院不予采纳,认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如实供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临时私放、人后来回来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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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条。罪名对照见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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