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眉东刑初字第00005号。法院认定李文超私放在押人员,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胡群挥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眉东刑初字第00005号
- 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眉东检刑诉[2014]394号
- 辩护人:胡群挥律师(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文超负责看守所外劳点日常管理,在押人员离开后,其擅自同意留在县城、返回,后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挡获;另违反规定同意服刑人员外出。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胡群挥到庭。法院认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文超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电话联系上了、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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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条。罪名对照见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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