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汝刑初字第129号。法院认定杨某私放在押人员,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李全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汝刑初字第129号
  • 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汝检公诉刑诉[2015]63号
  • 辩护人:李全伟律师(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作为主办人员,未经领导审批,私自制作释放通知书,以取保候审为由将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释放。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李全伟到庭。法院认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后来证据不足、被害方已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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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条。罪名对照见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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