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831刑初166号。法院认定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苏0831刑初166号
- 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金检刑刑诉(2017)158号
- 辩护人:张居宽律师(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敬老院工程款结算后,他人购买359500元发票重复报销,已退居二线的华某某在发票上签字。华某某未分得赃款。他人退缴赃款3595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居宽律师提出:签字时并无审批职权,且有从犯、自首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但认定从犯、未分得赃款,对免刑建议予以采纳。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结伙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不具有审批权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未分得赃款。判决: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贪污贿赂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说明
没分到钱不等于一定无罪。本例仍定罪,再免刑。公诉机关主张的自首未被认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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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贪污贿赂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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