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大刑初字第23号。法院认定贪污罪,何某某、罗某某均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大刑初字第23号
- 法院: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大检刑诉字(2013)第154号
- 辩护人:郭珊律师(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何某某将长期保管的未兑奖特制邮票私自变卖,罗某某参与,卖得约42000元,何某某分得2.5万元,罗某某分得1.7万元。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全部退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郭珊律师提出:犯罪数额应按票面价值认定约6000至7000元;有自首、退赃、初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类似意见。法院对以面值计价的意见不予支持,对自首、退赃及免刑建议予以采纳。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按交易价格认定。自首,积极退赃。判决:何某某、罗某某犯贪污罪,均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说明
辩护人主张按面值计价未被采纳,免刑建议被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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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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