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1972刑初920号。法院认定杨阳逃避追缴欠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粤1972刑初920号
-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东二区检特检刑诉〔2018〕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远达公司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67869.24元。税务部门询问后公司迁离原址未告知;处理决定书送达后,申报账号先后收到货款8484元、50000元、70490元随即转出,之后不再使用该账号。2017年9月6日补缴欠税67869.24元及滞纳金34206.1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杨阳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无法追缴,远达公司罚金7万元;杨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东莞市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杨阳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
说明
说是搬走经营,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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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罪名对照见逃避追缴欠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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