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凤刑初字第00207号。法院认定孙某某逃避追缴欠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辩护人姜焕超律师(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凤刑初字第00207号
- 法院:凤城市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凤检刑诉(2014)7号
- 辩护人:姜焕超律师(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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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某将宏福兴旺矿业有限公司股份和采矿权转让,得款后未及时缴税。丹东市地税局稽查局追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489.2万元并课征滞纳金。孙某某作出还税计划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并将大量资金转移至冒用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到案后上缴税款489.2万元及滞纳金10.8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并能如实供述。法院认定采取转移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说明
说是后来补缴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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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罪名对照见逃避追缴欠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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