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1002刑初302号。法院认定项潇潇逃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管云德、潘建锋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浙1002刑初302号
  •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台椒检公诉刑诉〔2018〕225号
  • 辩护人:管云德、潘建锋律师(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项潇潇经营两家进出口公司期间,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借用他人提单、制作虚假合同,向银行申请保函后在境外贷款,再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转回境内赚取利差。后未偿还到期境外贷款,造成国家外汇3501.97万美元流到境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管云德、潘建锋到庭。法院认定两家单位及项潇潇构成逃汇罪,项潇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两家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三十万元、二百八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浙江顶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三十万元。被告单位台州市天嘉贸易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被告人项潇潇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只是做贸易融资、已经缴清罚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虚构转口贸易把外汇转到境外,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逃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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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条。罪名对照见逃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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