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5刑初723号。法院认定姜某逃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辩护人张瑞根、敖祥立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沪0115刑初723号
  •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135号
  • 辩护人:张瑞根、敖祥立律师(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姜某经营公司期间,为赚取利差,虚构与其实际控制境外公司之间的转口贸易,以虚假合同、提单等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美元1000万元,银行付汇后发放至境外账户。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瑞根、敖祥立到庭。法院认定单位及姜某构成逃汇罪,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上海通某实业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姜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银行也审核过提单、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虚构转口贸易付汇,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逃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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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条。罪名对照见逃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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