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07号。法院认定梁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07号
-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检公刑诉(2014)132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6月19日19时20分许,梁某将一捆定时炸弹仿真玩具(牛皮纸卷好的7管疑似爆炸物品,外露红黑导线)放在荔湾区滘口地铁站b1出口通道广告牌下绿化花基处。车站报警后关闭b1出口并排爆,至次日3时许解除警戒。该物品为非爆炸物的道具假炸弹。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梁某供认犯罪事实,请求从轻。法院认定故意投放虚假爆炸性物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玩具假炸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地铁口放仿真炸弹玩具,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玩具,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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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罪名对照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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